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五矿原董事长何文波议案建议有关部门在对权益金制度继续执行情况展开调研后,对该制度做出调整修改。使其既要确保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又要维护矿业权人投资收益。
据理解,矿产资源补偿费一回合后,为确保和构建国家矿产资源权益、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报》(国发〔2017〕29号)。《方案》明确规定,矿业权转让环节征税矿业权转让收益,并重复使用确认。随后,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转让收益征税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何文波在议案中说道,在文件继续执行过程中,一是不存在对国家权益的反映不精确的问题。
与土地资源有所不同,转让矿业权是转让勘查研发矿产资源的权益,是一种排他性的机会,又称用益物权。在转入矿产研发之前矿业权人并没动用地下的矿产资源,没牵涉到到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在矿业权竞争转让过程中为了反映公平竞争,可以竞价转让,但这种竞价不该与资源储量和矿产品价格挂勾。二是现行的转让收益制度更容易被解读成矿业权价款制度的党内外。
矿业权价款制度是针对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出资构成的矿产地转让时缴纳的费用,反映的是国家作为出资者的权益。依据35号文件,企业在以招拍挂形式获得矿业权后,在勘查研发过程中用于社会资金追加资源储量和追加矿种目前仍须要交纳转让收益。
这实质上强占了社会资本权益,使投资人权益丧失确保。因此,国家出资勘查构成矿业权与非国家出资勘查构成矿业权在转让收益的评估应当有所区别。
在谈及权益金制度改革对行业导致的影响时,何文波说道,矿业权转让收益制度大幅提高勘查成本,减少企业开销,影响行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矿产资源确保能力的提高。一是资源税和权益金制度改革推高了企业开销,导致企业储备资产上升,后半段投资力弱。
在《关于全面前进资源税改革的通报》(财税〔2016〕53号)中,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再降零,改革后的资源税税率包括原有税率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在2013年至2015年矿产品价格下滑时期,按照税负旋转的处理方式,设置税率低于仅有周期内矿产品市场的税费水平。加之部分省份陆续公布了矿业权转让收益征税管理细则,实际减少矿山企业税金开销。
这一后果使得许多企业巨额投资勘查后找到的矿床显得没经济价值,产生大量呆矿,传输企业融资能力,造成先前投资上升。例如,改革后的黄金矿山吨矿总成本减少12.6%,导致3000吨黄金沦为呆矿,资产价值近8000亿元。二是矿产资源权益收益大幅向地方弯曲,导致实施国家政策走样,更进一步推高矿山企业开销。
权益金制度改革后,中央和地方矿产资源权益收益分配的比例为2∶8(资源税为地税,矿业权转让收益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为4∶6),同时中央一级政府只规定了税金亲率的征税区间范围,地方政府在实施税金亲率中更为广泛使用避低就低原则。同时,同一矿种税金亲率基本相同,做了一视同仁,忽略了资源的大自然禀赋和生产中不应认同的自然规律。
此外,一些省份在公布新政策时,追溯到期长,个别省份长达11年之久,违背惯例。三是现行出让金制度,闲置企业大量流动资金,沦为矿业企业的沈重包袱,已沦为后遗症矿山企业的众多经济因素,与现在中央为企业减负的政策互为违反,制约了行业身体健康发展,也减少了我国矿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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