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行在网站公布与海关总署牵头公告称之为,为更进一步修改审核申请,增进贸易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要求积极开展《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获准证》非一批一证管理试点工作。 非一批一证《获准证》自发给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地,逾期自行过热。管理试点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海关,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以下为公告全文: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其〔2015〕第1号公布),为更进一步修改审核申请,增进贸易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要求积极开展《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获准证》(以下全称《获准证》)非一批一证(于是以、背面样式闻附件)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密的法人可以按照《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条件和审核流程,申请人非一批一证《获准证》。
二、实施非一批一证的《获准证》可以在有效期内、不多达规定数量和出厂进出口用于。具体做法是,海关在《获准证》原件背面海关验放台胞证栏内逐笔台胞证核减入(出有)口的数量,进出口出厂最少不多达12次。 三、非一批一证《获准证》自发给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地,逾期自行过热。 四、在非一批一证《获准证》容许入(出有)口的数量、出厂并未用于完了之前,海关存留每次已台胞证的非一批一证《获准证》复印件。
非一批一证《获准证》容许入(出有)口的数量、出厂核扣完,由海关收存。 五、非一批一证《获准证》并未用于过或未用于完的,被许可人不应在《获准证》有效地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还核准机构。 六、实施非一批一证《获准证》管理试点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海关。
其他海关,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七、实施非一批一证《获准证》管理试点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对核准的《获准证》用于情况强化监督管理。
非一批一证《获准证》的被许可人,不应在非一批一证《获准证》有效地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情况(还包括出厂、验放日期、实际进出口数量等)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八、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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